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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小区门口一个拐角的地方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所贩卖的甲基苯丙胺零包1袋,总净重0.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300元;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辨认、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保密卷电子卷宗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又再次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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