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06月23日16时30分许,群众吴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后,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楼**房间内进行交易。吴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某转账人民币50元,用于购买毒品曲马多8颗。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当场抓,现场缴获毒品曲马多24颗(其中通过微信转账交易8颗,现场查获16颗,经鉴定含曲马多成分)及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贩卖毒品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子健
检察官助理:古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包装盒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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