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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于2013年12月3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9月25日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吸毒人员唐某乙通过QQ与微信与被告人周某某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唐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两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取得毒品。同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约定地点*门口以人民币1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唐某乙半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肖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肆页;

3.讯问被告人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壹张;

4.证人名单:唐某乙、唐某甲、肖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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