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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住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8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邵东市**镇**村一个池塘边,卖给了严某某价值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月11日严某某通过微信付款200元给被告人周某某。

2、2020年0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邵东市**镇**村严某某家中,卖给严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随后两人一起在严某某家中将毒品吸食,被告人周某某得赃款100元。

3、2020年08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邵东市**镇**村,赊卖给严某某价值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4、2020年08月1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收到赵某某购毒资金400元后,安排一台出租车司机将用烟盒伪装好的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送给在**镇**路口的买毒人赵某某。

2020年8月17日,邵东民警在邵东市**镇**市场一木材加工厂内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时从被告人周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手提包内搜出一个用蓝色塑料盒包装的两小袋毒品疑似物。经称重分别净重0.26克、1.54克,共重1.8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小袋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严某某、赵某某、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_ 

检察官:卿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_起诉书16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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