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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3时许,徐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某微信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在用支付宝支付了毒资后,周某某用手机发送图片和微信聊天的方式,让徐某某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欧麓花园十字路口右转一花台处自取毒品,随后徐某某到该处取得一小包净重为0.19克的冰毒和一颗净重为0.09克的麻古,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8月17日,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办事处南温泉广场丽筠酒店旁的公路边将周某某抓获,并起获三小包分别净重2.35克、0.23克、0.15克的冰毒和两小包分别净重1.14克、0.1克的麻古及手机等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机、牛皮纸、塑封口袋等物证;

    2.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辨认现场、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2.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查获的毒品、手机、牛皮纸和塑封口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开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现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周某某的手   

 机1部、牛皮纸9个、内装若干塑封口袋的黑口袋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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