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76********,汉族,中技文化程度,系**KTV主管,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新村**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20年5月22日因吸毒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20年7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罚款五百元,后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9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暂未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雨山区**路**大院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雨山区**路**KTV门口将买来的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柏某某,并从柏某某处获得价值20元的利群香烟作为好处。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主动至马鞍山市采石派出所反映其吸毒事实,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传唤期间,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尿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检察官助理:闻霞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新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书证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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