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办事处**居委会**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周某某,在追问毒品来源时,周某某主动交代,吸毒人员万某某因为周某某认识的人多,请求其帮助购买毒品,在帮助万某某购买毒品过程中,周某某私自从中扣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的经过。2020年6月1日下午,周某某从万某某处拿走1100元钱,当日夜里,周某某从贩毒人员“奥运”处用1100元购买了1克冰毒,并从中扣除约大约十分之一用于自己吸食,剩余毒品交给了万某某。吸毒人员万某某于同日被抓获,经审查,和周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焱
检察官助理:杜海啸
2020年8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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