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孝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7月30日又因吸食毒品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昌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到孝昌城区某某街某宾馆旁的一麻将馆找到被告人周某某,将周某某叫出麻将馆,交付了200元毒资后准备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麻果和冰毒,正在交易时被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扣押了被告人扔在地上和其包内的疑似麻果74颗,疑似冰毒8小管。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从送检的被扣押的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00元购毒款照片、被告人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毒品称重视频;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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