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贪污、受贿案)_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湖南南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3********,汉族,专科文化,原大通湖区**局原**,湖南省沅江市人,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镇**队**楼。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益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9日我院依法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我院决定,由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益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行贿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虚列支出,套取就业培训资金20万元进行私分,个人分得5万元;

2004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其岳父岳母企业职工身份的方式,获取国家养老保险金36.0348万元;

2009年9月至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收受姚明亮19.8万元,收受陈某某13.8万元,收受刘某某19万元。收受王某某7万元、收受曹某某3万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上缴犯罪所得103.63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资料、报销凭证、项目合同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6.0348万元,其中个人所得41.0348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