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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贪污、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5323241978********,云南省**县人,大学文化,**县**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住**县**镇******县**镇**期**幢**室。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28日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10月2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部分

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主任、教导员、**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财物价值人民币353588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一)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6次非法收受沈某某为儿子沈某某能顺利参军入伍,在更改族别、参军入伍政审过程中予以*照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73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1.200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镇沈某某的汽车修理厂,非法收受沈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县**镇沈某某的汽车修理厂,非法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县**镇沈某某的汽车修理厂,非法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县**镇沈某某的汽车修理厂,非法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5.2010年周某某购车后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楚雄市**路一汽车装饰店内,非法收受沈某某以代其支付汽车装饰费用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

6.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县**镇沈某某的汽车修理厂,非法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二)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主任、教导员、**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1次非法收受吴某某为感谢其在**派出所任职期间的*照贿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14978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花园附近,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5.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7.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8.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9.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10.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1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个私街附近的车上,非法收受吴某某贿送的飞天茅台酒2瓶、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8元。

(三)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保安公司、****公司负责人叶某甲为感谢其在办理业务提供便利,4次非法收受叶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派出所自己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叶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家门口,非法收受叶某甲安排钟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派出所自己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叶某甲安排钟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4.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派出所非法收受叶某甲安排钟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四)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其妻子经营的**鞋业店内,非法收受梅某某为感谢周某某在办理竟拍走私牛肉手续过程中提供的便利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五)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县公安局****任教导员、**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2次非法收受彭某某为感谢周某某帮助彭某某侄子调动工作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0000元。

1.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与彭某某一起吃饭时,非法收受彭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彭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彭某某贿送的现金40000元。

(六)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次非法收受****房地产总经理张某甲为寻求*照贿送现金人民币4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1.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小区附近自己车上,非法收受张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县**县公安局**派出所自己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张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七)2017年6、7月份的一开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镇****棋牌娱乐室,非法收受**镇**花园**游戏室经营人为寻求其*照贿送的现金人民币现金2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八)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家门口非法收受****房产副总经理黑某某为得到其*照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九)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次非法收受****有限公司经营人陈某甲为请求周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和照顾贿送的大重九香烟8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

1.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张某某家餐馆里,非法收受陈某甲贿送的大重九香烟4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2.2016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在陈某甲的公司,非法收受陈某甲贿送的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6年中秋节或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收受陈某甲贿送的大重九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十)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酒店老板汪某某希望其宾馆被查封后减轻处罚,请何某甲贿送的印象云烟5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0元。

(十一)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邹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非法收受邹某某希望其费心办案贿送的大重九香烟1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十二)2017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派出所停车场,非法收受金某某请求其在办理金某某寻衅滋事案件中提供相*帮助、照顾贿送的印象香烟3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

(十三)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派出所辅警李某甲为感谢其*心贿送的软中华烟2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

(十四)2018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派出所自己办公室非法收受派出所辅蒋某某为搞好*系贿送的洋松茸和虎掌菌各1斤,1条印象烟,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十五)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3次非法收受所内民警刘某某为感谢周某某*心照顾贿送的2条软珍、4条印象香烟,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0元。

1.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道县烟草公司对面红路灯口处,非法收受刘某某贿送的软珍云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

2.2018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道**宾馆处公路边,非法收受刘某某贿送的印象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3.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二期大门处公路边,非法收受刘某某贿送的印象烟2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

(十六)2017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的形式非法收受**地产为感谢其在处置保安死亡事件,经营活动中获得安保支持和发展贿送的购房款60000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二、徇私枉法罪部分

2010年8月27日、9月15日、10月19日,以闫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煽动群众,在**县杭瑞高速公路**县**镇******路段3次人为制造泥石堵塞高速公路事件。闫某甲组织人员故意挖沟引水将砂石、淤泥冲到高速路上,导致杭瑞高速公路上行线k**+***M路段大量泥沙淤积,造成杭瑞高速公路通行受阻。在云南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清理高速公路上的淤泥时,以闫某甲为首组织煽动群众阻止交投公司工作人员清理,致使**高速公路上行线k**+***M路段**高速公路淤积的大量泥沙未能得到及时清理,长时间对杭瑞高速公路行车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镇派出所所长,在处理这3次事件中,对闫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到现场拍照取证后,不进行立案侦查,使闫某甲等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导致以闫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危害社会。被告人周某某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办书;2.证人沈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梅某某、黑某某、闫某甲、张某某、余某某、邓某某、高某某、周某某、闫某乙、胥某某等人的证言;3.相*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县**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主任、教导员、**派出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送财物价值人民币353588元,数额巨大,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县**派出所所长期间,对以闫某甲为首的涉黑犯罪组织在**县**县**镇***高速公路上组织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不立案、不侦查,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调查机*尚未撑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翔会

昝桃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姚安县看守所;

2.案件证据及材料十三册、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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