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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41957********,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山东省荣成市**小区(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无业。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以虚假的熊岳镇财政局保证函骗取营口商业银行熊岳城市信用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栾某某、冯某某、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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