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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贷款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汉阳区**巷**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彭某甲与彭某乙系姐妹。2017年4月10日,彭某甲持彭某乙身份证原件以办理遗失补发登记(权证)业务为由,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申领了登记在彭某乙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村**栋**单元**层**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同年9月,彭某甲再次持彭某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串通被告人周某某,假冒彭某乙身份与周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9月6日,彭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周某某,持上述不动产权证、结婚证原件、彭某乙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假冒彭某乙身份,以上述房屋做抵押,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骗取该公司贷款65万元人民币。随后,周某某、彭某甲陆续还款共计14余万元,自2018年7月起,周某某、彭某甲不再归还上述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结婚登记档案材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客户回单、催收短信发送情况记录、民事判决书、法庭审理笔录、行政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沈某某、程某某、蒋某某、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讯问视频、电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诈骗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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