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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9********,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高中文化,铝合金门窗加工业者,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开始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下线码民手中获取码单和资金后再通过地下六合彩手机APP进行报单。周某某共计收单92期,其中在“彩乐园”APP上报单投注48501元,在“富贵彩”APP上报单投注12515元,在“新葡京彩票”APP上报单投注45347元。被告人周某某接收码单后向赌博网站投注金额共计106360元,从中获利10000余元。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益阳市公安局兰溪派出所接举报后派副所长林某甲带队,组织民警黄某某和辅警王某某前往兰溪车站路口附近对被告人周某某实施抓捕。林某某和民警黄某某先后向其口头表明身份,出示警官证,现场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将其强行带上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将林某某的右手中指咬伤。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0元,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4万元,取得了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谅解书、和解协议、警官证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赵某甲、张某某、曹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赌博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若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4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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