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汉寿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 同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始,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出租屋内,以现场投注或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周某某在上址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当日“六合彩”投注单据19张、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及赌资人民币2180元。经检查,其手机微信11月25日至27日内共有接受10人投注的记录。
另查明,周某某曾于2019年3月13日因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投注单据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伍尚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276****。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碟1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及赌资2180元人民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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