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建立“娱乐群888”微信群,依托“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平台,自己参赌的同时收取群内多人赌资,再用被告人周某某自己的账户下注赌博,其收取该账户的固定返利用于渔利。期间渔利2万余元,赌资累计20余万元。
案发后,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鱼台县公安局滨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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