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3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清溪镇银坑路3号经营周华发粮油店。从2018年1月份开始,周某某在该店通过现场投注和微信投注的方式收受“六合彩”投注,从中获得“返水”牟利。至今,周某某共收受张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投注共计28万多元,从中获利约11000元。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原籍材料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