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2时许,祥云县公安局例行工作时,在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周某甲家新宅内,当场查获被告人周某甲组织本村及附近村民21人(含周某甲在内)利用扑克牌以“刁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经查,参赌人员在周某甲家的参赌人次已达32人次。民警当场依法传唤周某甲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强制措施文书;2.证人周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院提出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忽伊妮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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