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成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1月1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9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以被告人周成凯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成凯为非法获利,纠集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杭州市临安区招揽赌博人员赶至杭州市余杭区、湖州市德清县等地,采用麻将牌以“筒筒宝”的形式聚众赌博8场,抽头获利1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成凯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潘某某、冯某某、何某某、姜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成凯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周成凯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通话记录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成凯系累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晶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成凯现被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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