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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路**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3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8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江阴市**村**幢**室、江阴市**新村**幢**室等地,先后5次纠集赌客王某某、叶某某、秦某某等人进行“牛牛”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47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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