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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新市渡镇上开设棋牌室,后周某某将棋牌室内的麻将机搬回自己家中,在家中二楼房间内继续经营。2019年10月下旬至2020年2月,周某某接待卜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赌客,按照下注金额抽水,每天开设1-3场,单注5元每场抽水50元,单注10-20元每场抽水80元,单注50元每场抽水100-200元。期间周某某共计抽头渔利约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约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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