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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6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处本市雁塔区吉祥村三道巷华山公寓406室,明知多人在手机陌陌APP通讯群组中赌博,利用支付宝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周某某作案所用支付宝系通过网络联系租用的张某甲、李某某、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号,作案所使用的陌陌号系从网上购买的他人账号,周某某又雇佣吴某某、黄某某二人帮其进行转账操作。具体作案方式为:周某某与参赌人员共同进入陌陌群,庄家先给周某某转账2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赌资。之后闲家在群中押注,庄家根据押注人数发红包,庄家、闲家均领取红包,根据各自领取红包数值的小数点后两位之和比较大小来确定输赢。如果庄家赢,闲家根据押注向周某某发的支付宝二维码中转账赌资,如果闲家赢,周某某用支付宝代庄家向闲家转账赌资。庄家退出赌博时与周某某结算赌资,周某某从庄家处按比例抽头渔利。经查,周某某在此期间抽头渔利约1.1万元。经鉴定,周某某租用他人用于结算赌资的支付宝账号在作案期间合计转入168850元,合计转出344143.7元,其中200元以上转入47笔,共计168800元,转出59笔,共计17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景某某、张某甲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在网络通讯工具中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行为,系赌博罪的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周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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