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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00000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龙泉巷15号3单元1楼2号一民房内,开设一家以利用扑克牌进行推拱的赌场。2020年1月14日0时30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4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55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官某某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证人官某某、证人杨某某、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琳锐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扑克牌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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