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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在福清市**镇经营**茶店期间,利用澳门六合彩的开奖结果、赔率等规则与参赌人员对赌。陈某某、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林某某、微信名“阿星五金店”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某下注对赌。截止案发,被告人周某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537444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58806元。

2020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福清市沙埔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倪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辩认笔录等:提取笔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25880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1年2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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