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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身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08年3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自己家中一楼摆设一张圆桌供他人进行“吹牛”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周某某平日在村中以口头宣传、电话通知等方式招揽更多的人到自己家中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组织了赌博人员黄某某、张某某、詹某某、林某某等二十多人在其开设的赌场里进行赌博,以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并提供场地作为赌博场所,同时还提供茶水,并在一天之内开设“早上、下午、晚上”三个时间段进行赌博,每次抽头渔利人民币30元。截止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共营利人民币约1万多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林坑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瑞萍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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