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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赌博罪)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获取利润,给“鲨鱼互动---秦皇岛麻将平台”做代理,周某某使用微信登录该“平台”,在“平台”内建立VIP俱乐部,然后通过微信拉朋友马某某、王某某等人进入俱乐部。进入俱乐部的玩家以每张9角钱到1元钱不等的价格购买 “房卡”,即可开始一轮8小局的麻将游戏,游戏结束后平台会生成一个最终战绩截图,玩家在周某某建立的微信群或“闲聊”群中进行输赢结算,玩家每轮每人耗费一张“房卡”,想继续游戏的玩家需要不断的在周某某的VIP俱乐部中购买房卡,“鲨鱼互动---秦皇岛麻将平台”以每张“房卡”提成4角钱的利润给周某某返利。2017年底至2020年3月,周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9635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周某某微信收款记录、周某某手机概况、周某某微信(Ldzxly****)概况、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 ;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连峰 鄂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旭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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