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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件号码12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5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闸关缉查字[2019]0140号、拱闸关缉查字[2019]0329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入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保健品180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保健品进行鉴定:系“Puritan’s Pride”牌葡萄糖胺软骨素20瓶(60粒/瓶,产地:未标明)、“Puritan’s Pride”牌玛卡胶囊120瓶(180粒/瓶,产地:未标明)、“Puritan’s Pride”牌胡萝卜素胶囊40瓶(250粒/瓶,产地:未标明)。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保健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206.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苑

2020年8月27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5006****;

2.案卷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涉案款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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