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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南通市港闸区**服务中心实际经营人,住南通市港闸区**花苑****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通州区******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FB****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市港闸区**街道**花苑**幢东南侧通道由北向西右转弯时,因疏忽大意,所驾车右前部碰撞蹲在该处的被害人孙某甲,致孙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对被害人孙某甲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仕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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