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周同兴周某某,男,1960年8月27日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600827201X3705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利村18号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同兴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周同兴周某某驾驶装载机沿胜利油田4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西一处院落南侧向右侧土路转弯时,因院墙阻挡视线,周同兴周某某未发现院落南侧土路上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张子会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周同兴周某某驾驶的装载机与张子会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张子会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周同兴周某某及时拨打120将张子会张某某送往医院。经鉴定,张子会张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4月30日周同兴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同兴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同兴周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同兴周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利村18号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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