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胡某某(自报),女,1987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缅甸贵概。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0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被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瑞丽市赣锦酒店大厅内疑似吸食毒品过量,被报警后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其拟运往内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3.99克、海洛因可净重686.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瑞丽市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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