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452723199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罗城县,住广西罗城县东门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于2019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6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9日,在值班律师参与下,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以9000元人民币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氯胺酮(俗称“K粉”)可疑物1袋,并分装成10小袋。12月5日早,周某某将1小袋毒品可疑物用双面胶粘附于阴囊下,将5小袋毒品可疑物藏匿于左鞋内,将4小袋毒品可疑物藏匿于右鞋内。12月5日10时许,周某某携带上述毒品可疑物从打洛镇赶至云南省嘎洒机场,准备途经昆明长水机场转飞广西柳州白莲机场时,被民警在嘎洒机场航站楼二楼出发层大厅内查获。经称量,周某某运输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99.44克。经鉴定,周某某运输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侦破报告;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提取、称量、取样、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搜查、称量、取样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恒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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