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8〕59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6********,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夷安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小区***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7年3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被该局再次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董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亳州市某某农产品冷藏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编号为9、10、11、12、13、14、15、16号冷库竣工。董某某未就8个冷库向消防主管单位作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便投入使用。2016年12月4日相关部门在对某某公司冷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董某某未能按照整改要求整改,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017年3月7日上午8时许,某某公司职工曹某某在制冷机房检查时发现11号冷库和14号冷库风机控制器的两个交流接触器中其中一个不吸合,经某某公司员工董某甲联系冷库设备安装方上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派遣未有维修资质的被告人周某某前来对某某公司冷库的制冷设备进行检修,在检修中,周某某判断交流接触器损坏需更换,遂断开冷库空气开关后外出购买配件。在周某某和曹某某外出购买配件的路上,某某公司编号为9、10、11、12、13、14、15、16号冷库失火,火灾造成上述8个冷库及储存的中药材全部损毁。
后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失火冷库价值人民币3525023元,因火灾损毁的中药材共价值人民币83125000元。2018年4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关于涉案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认定周某某没有冷库设计安装资质,没有电气设备维修安装资质,在维修某某公司出现故障的制冷设备时,违规操作致使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董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亳州市某某农产品冷藏加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李艳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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