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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75********,汉族,初中,原常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架工班**户籍地贵州市铜仁市江口县******。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4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新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左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吾悦广场工地 13号楼影院夹层(六层)22-26轴悬挑梁部位开始搭设悬挑梁底支模架,常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内架班**被告人周某某(内架班**)违反《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指挥工人将悬挑梁支模架固定在外脚手架内立杆上,同时利用脚手架内立杆作为悬挑梁支模架,支模架与外脚手架混搭。支模架搭设结束后,2019年1月2日18时左右,施工单位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混凝土班组进行影院夹层(六层)22-26轴处悬挑梁砼浇筑,19时40分左右悬挑梁浇筑即将完成时,悬挑梁支撑架及外脚手架突然倒塌,导致站在最外侧圆弧挑梁3名砼浇筑工人柏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从26米左右高度坠落至地面,造成被害人柏某某、陈某某死亡,胡某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信息、事故处理协议等书证;

2.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青青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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