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号楼**。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6月4日决定,6月10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忠县**医院迁扩建项目(三标段)。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南京**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重庆分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就该标段电力电气、应急照明等安装工程签订专业分包协议,即被告人周某某系忠县**医院迁扩建项目(三标段)电力电气等设施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三标段工程)工作负责人。2017年7月30日,三标段工程院方负责人戚某某要求被告人周某某拉设从三标段工地至附近**水厂临时用电线一组两根(该项目不属于三标段工程项目内容),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安排工人完成该电线作业。2017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指挥、安排工人田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65岁)、王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66岁)、方某某、毛某某在三标段工程篮球场边实施作业,在电缆井内拉设至宿舍楼电缆,该电缆系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讨论决定变更原设计但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在不符合带电作业安全距离的环境中,被告人周某某组织人员在线路和配电设备上工作,未采取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个人保安线等安全技术措施,因施工过程中带电的临时用电线在作业中被磨破漏电,导致工人田某某、王某某被电击而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忠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急诊病历、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张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6859—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第6项安全技术规范,导致发生二人触电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以宣告缓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 杨立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号楼**;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五页,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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