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租住于江苏省无锡市新误区**期**号楼**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41岁,务农。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其与丈夫刘某某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与**镇**楼村民徐某甲结婚办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与刘某某婚姻存续的情况下,与徐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检察官助理:李启铭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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