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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重婚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周**,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委**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6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6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与郑**(河南省**县**乡人)在当地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后被告人周**又于1995年2月22日与吴**(河南省荥阳市**镇人)登记结婚,领取(高字第044号)结婚证,其户籍于1995年3月4日由**县迁入荥阳市**镇,婚后生育一女吴**。被告人周**明知自己与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于2014年6月30日与郑**补发婚姻登记证。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周**赔偿事主吴**三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民权县民政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谅解书、收到条;

2、证人证言:证人吴**、吴**、吴**、郑**、郑**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的供述;

4、辨认笔录:证人吴**、吴**对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知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 8 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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