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在陆丰市**镇**村通过打麻将认识一名叫“南哥”的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在逃),期间“南哥”聘请周某某运送假卷烟并进行出货,每件货支付周某某1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7日,周某某租下在惠州市惠城区**镇**小区**号**楼用于存放假卷烟。同月16日0时许、23日0时许、29日0时许,周某某分别在“南哥”的安排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8****的五菱牌宏光小汽车来到惠城区马安镇马安交警中队路口接货,接货后就将假烟存放在上述出租房内以备出货。2020年3月29日8时许,公安机关联合惠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支队在马安镇牛市场小区A69号一楼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当场在该一楼大厅内缴获双喜(软珍品好日子)150条、白沙(精品)50条、双喜(软蓝红玫王)150条、利群(新版)200条、双喜(硬经典1906)300条、双喜(软经典)15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0条、双喜(硬)115条、双喜(硬金樽好日子)35条、中华(硬)15条、中华(软)10条、芙蓉王(硬专供出口)50条。经鉴定以上缴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91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为他人运输、仓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91663元,但尚未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惠东
检察官助理:张悦球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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