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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户籍地克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每箱140元价格,分四次从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购入**牌玉米种衣剂,在发现该玉米种衣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以每箱230元的价格将所购入的490箱**牌玉米种衣剂赊销给克山县**乡**合作社杨某某使用,销售货款共计为112,700元。该**牌玉米种衣剂的产品标示为销售公司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生物+戊唑醇型)玉米专用种衣剂,防控病虫害、促发牙生根、苗齐苗壮、补硅锌、增产、促早熟。登记证号:农肥(2016)准字5611号,生产企业黑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鉴定:该**牌玉米种衣剂(生物+戊唑醇型)不含商品标示的戊唑醇成分。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到克山县公安局报案而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玉米种衣剂;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认定书、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票据、存取款回单、收据、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农药案件调查报告、微谱技术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检验报告、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土地承租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哈尔滨**科技公司销售记录、谅解和解协议、收条、业务凭条、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黑龙江**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购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传德

检察官助理刘恩龙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克山县**乡**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牌玉米种衣剂49箱(件)5瓶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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