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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族,**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上级经销商一“朱”姓男子(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多次购进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销售给南昌市**路**号**宾馆**经销店老板何某某(已判刑),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690485元。

2019年5月13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经销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共计177瓶,价值101694元。另在何某某租用的位于南昌市**路**号**院的储藏间内查获了涉嫌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类葡萄酒共计861瓶,价值381358元。经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查处的1038瓶“Penfolds”注册商标的各种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总价值483052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韶关东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证人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鲤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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