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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中,经商,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2月2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月8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4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5月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17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7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河边斜对面一仓库内存放假冒“尤尼克斯”品牌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并通过网上平台“拼多多”、“淘宝”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007.9元。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号楼下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查获上述仓库,扣押货号为SHBSC6LDEX的假冒“尤尼克斯”品牌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480双,按销售价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51840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扣押的羽毛球鞋所检项目耐折性能结果不合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侵权羽毛球鞋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谭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等;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场扣押的羽毛球鞋,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非法经营数额50%-100%之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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