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的重庆市江北区“**全汽配”门市和九龙坡区“**全汽配”门市,通过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宝马、奔驰、大众等品牌的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对外进行销售。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经营的江北区“**全汽配”门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周某某经营的二个门市内查获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41副、刹车线746条,假冒福特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30副、滤清器24个,假冒通用注册商标的刹车片349副,假冒奔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109副、刹车线84条,假冒TRW注册商标的刹车片204副,假冒本田注册商标的刹车片48副、滤清器14个,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刹车片319副、刹车线277条、滤清器29个,假冒捷豹路虎注册商标的刹车片51副、刹车线121条等物品。经认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汽车刹车片、刹车线、滤清器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送货单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龚某某、夏某某、凌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电子证据提取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而进行销售,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5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名洋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