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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江苏省东台市**镇**路**号,现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栋**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国际代购”“小**”“**小家电代购”“**数码商城”四家淘宝网店向本市杨浦区等地销售假冒PHILIPS商标的电动牙刷头,至案发其通过网店销售假冒PHILIPS商标的电动牙刷头共计人民币(下同)137万余元。

2019年5月16日,民警在江苏省东台市**村**组**号门面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查获了125个假冒PHILIPS商标的剃须刀、1253盒假冒PHILIPS商标的电动牙刷头。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交代,民警在江苏省东台市**路**路路口附近的**速运公司查获了6箱共计2000盒假冒PHILIPS商标的电动牙刷头。

经鉴定,被扣押的电动牙刷头和剃须刀均为假冒PHILIPS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上述电动牙刷头货值金额共计2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亲属退赔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及照片;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及网店截屏;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版);4.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请求书》《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承诺书》等;5.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鉴定书》、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7.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副本)》《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且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待销售部份,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若被告人周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能够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则根据退赔情况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玲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财产刑履行意愿记录单》一份。

4.辩护人:邵筱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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