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乡**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商标侵权行为,于2018年11月5日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月间,先从他处购得带有“COCOON”字样的羽绒服、吊牌、包装袋,后通过其开的“Mfiness”淘宝店将上述羽绒服用带有“COCOON”字样的包装袋包装,采用邮寄方式,以每件至少人民币489元的价格销售上述羽绒服共计592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确认,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被告人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COCOON”注册商标的羽绒服一件、手机一部、吊牌150套(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商标注册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黄某某、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

6.电子数据: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立佳

代理检察员:李  雪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8张;

4.手机一部现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吊牌150套现扣押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