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8〕1701号
被告人周新,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经营淘宝店铺,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9月16 日刑满释放。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8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新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周新在互联网上以他人名义注册淘宝网店,以“国珍松花粉2303*****”昵称销售药品“雪域藏宝”。其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销售信息,当客户订货时将客户信息转给上家(身份不明),由上家统一发货。2018年3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史某某以人民币290元的价格向周新购买了二十盒“雪域藏宝”(购买十盒,赠送十盒),周新获利人民币30元。同年3月16日,史某某收到快递药品后因服食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遂于2018年3月18日报警。经鉴定,产品“雪域藏宝”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村将被告人周新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 “雪域藏宝”的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雪域藏宝”产品鉴定情况的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新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捕、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新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新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光盘贰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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