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 男, 1990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 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涟水县**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向被害人王某某销售口服性保健品“美国魔根”1瓶,共10粒,收取人民币38.9元。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淘宝网店向被害人费某某销售口服性保健品“美国魔根”1瓶,共10粒,收取人民币38.9元。
经查,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开网店的形式销售“美国魔根”等性保健食品共计2600余粒。
2018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在江苏省涟水县**超市内,查获被告人周某某剩余的“美国黑金”共计78粒。上述“美国魔根”、“美国黑金”性保健品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报告、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燕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涟水县**小区**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