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市椒江**保健品店经营者,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花园**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或11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北路**号台州市椒江**保健品店内向一上门推销的女子购得WONDERS KELLETT FILMS 5瓶,放在该店内销售,先后向4名顾客销售,共计得款290元。2019年11月18日下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店铺进行检查,查获人参鹿鞭压片糖果1盒、海参牡蛎压片糖果2盒、WONDERS KELLETT FILMS2瓶17粒,随后对其位于椒江之舫花园住所进行检查,查获西藏那曲蟲草1盒、BLACK DEITY7瓶。经检验,WONDERS KELLETT FILMS及BLACK DEITY检出含有西地那非。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公安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周某某于同日11时许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仙虎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惨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咸赏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1835****697)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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