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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集资诈骗、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伊川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险驾驶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险驾驶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3日接朔州市公安局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进行摸排调查,经调查发现,辖区内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4月8日受案,同日立案。2015年4月10日对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上网追逃。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因危险驾驶罪被伊川县交警大队一中队查获,并将案件移交至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朔州市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注册,组织机构信用代码为0809****。该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商业、矿业、房地产、高科技、能源进行投资及其管理,依据《担保法》从事担保业务(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该公司企业法人为周某乙,男,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身份证号:4103291989********。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甲。经侦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逃)二人以开设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虚构事实以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与被害人签订被害人为出借人,洛阳某机械公司为借款人,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的三方借款担保合同,并以高利息为噱头,雇佣业务员以公开发放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手段进行夸大宣传,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存款。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累计非法集资公众存款人民币312.7103万元。集资到公众存款后,被告人周某甲并未将所吸收存款全部交付至洛阳某机械公司以及洛阳某机械公司财务,而是私自将赃款通过POS机刷卡消费3.44万元,偿还个人债务101.21万元,借给李某某10万元,周某甲自己支取(包括ATM机)75.99万、周某乙支取10.99万,给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法人周某丙转账15万,给洛阳市某焊剂厂原法人张某某转账3.8万,其余转账给田某某等人共计97.276万元。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非法集资公众存款后,于2015年3月携带集资款逃匿。

 经对被告人周某甲依法讯问,查询其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对证人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法人白某某,会记杨某某询问,查询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周某甲及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及白某某陈述,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本人保管,未交其他人使用过。对新开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白某某、唐某某进行询问,将所有被害人交来的资金存到周某甲的晋商银行账户上。并对唐某某住所内现场提取到的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公用的保险柜及里面物证——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公章一枚,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原法人周某丙个人名章一枚,经鉴定,唐某某处提取到的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现法人白某某提供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章形成,从送检的6份新开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上的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唐某某处提取的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章形成。

2019年1月2日凌晨,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在杜康大道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形迹可疑,经拦查发现,被告人周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19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物证随案移送朔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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