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虚假身份在网上发布买卖枪支信息进行枪支交易,其先通过微信(wudi********、gao********)收取买枪人员购枪费用,再向贩卖气枪零部件的上家分别进货,由上家将零部件直接寄给买枪人员后组装成高压气枪,通过以上方式周某某分别向四川省射洪县王某某(微信号ck********)、广东省揭西县林某某(微信号abc********)、湖北省荆门市李某某(微信号ck********、昵称李心)、湖北省恩施市杨某甲(微信号yxt********)、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邓某某(微信号DHJ********、昵称壹叶知秋)出售枪支一把。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所购枪支已拆解为部分零部件,杨某甲购买枪支被湖北警方查扣后销毁,林某某购买枪支被南皮县公安局查扣后鉴定为枪支。除此之外,周某某还向南皮县杨某乙(微信号YAN********)、东某某(微信号a94********)、贾某某(微信号MXA********)直接出售其组装好的气枪各一把,杨某乙所购枪支已拆解为部分零部件,贾某某所购枪支被重庆警方查扣后鉴定为枪支,东某某所购枪支被南皮县公安局查扣后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枪支及零部件;2.前科情况调查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枪支及零部件照片、暂扣物资专用票据、移交接受清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人员身份对照表、微信账单、微信账号信息截图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屏照片、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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