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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_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队**号,现住址同前。因涉嫌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本院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陶俊武,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租用本市口区****门面,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淘宝店铺、微信买卖海军、陆军、空军、武警等武装部队的肩章、臂章、帽徽、领花等物品。2019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武装部队的肩章、臂章、帽徽、领花等物品共计3454件(副),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经武汉市军服管理领导小组鉴定,上述肩章、臂章、帽徽、领花等物品为军服标志服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身份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淘宝交易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刑事侦查照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4.武汉市军服管理领导小组军服鉴定意见书;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买卖军服标志服饰100件(副)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寿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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