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3********,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南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万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倪某某无法还清欠款为由,将倪某某位于南丰县**山庄**号别墅大门门锁换掉,并多次授意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制止倪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回家并到倪某某家中录视频,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万某某的安排下同姜某某等人强行将倪某某家的家具等物品搬出,严重影响了赵某某等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缴费收据等;2.被害人赵某某、倪某某等陈述;3.证人邹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万某某、姜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志成
检察官助理:危花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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