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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得知周某乙之母李某某将其父周某丙栽种在屋后的红薯种子拔了,周某丙因此事心生郁结。次日,周某甲回到阳新县太子镇**村**组,欲找周某乙理论,因周某乙不在家作罢。周某甲回到其父周某丙家,心中仍感愤懑。后周某甲持铁锤打砸周某乙家大门,并采取踢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周某乙家,随后在周某乙家随意打砸电冰箱、煤气灶、碗柜、电视机等物品。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丁、周某丙、周某戊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己、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采取踢门入室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敏

                                                       检察官助理:董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阳新县**镇**小区,联系方式13621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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